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学校设立若干学术型和非学术型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实施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辅助决策和组织协调机构,作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须按议事规则分别提交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3.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战略、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等重要事项;
4.学校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审定;
5.学校综合改革及学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与调整;
6.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成长发展的重大政策、工作体制机制等重要制度的审定;
7.学校处级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审定,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规则的审定;
8.教职工薪酬制度、福利待遇、违纪处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财务预算调整、筹资、担保及债务等重大财务事项;
10.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与开发,重大资产处置与管理等;
11.学校对外投资、校办产业、产权变更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等;
12.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13.校园稳定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学术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系、部、所)、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纪律处分;
2.校级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处级优秀年轻干部的遴选确定;
3.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推荐或聘任;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社团法人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7.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承担的国家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重要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办学项目;
3.大宗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大型活动庆典方案;
6.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一定限额的资金支出、调动等事项。主要包括:
1.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和追加事项;
2.100万元以上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及项目资金筹措等;
3.银行贷款、还款,投资、融资事项;
4.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1.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征询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2.选拔任免处级领导人员,应经学校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提拔使用干部还应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3.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就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5.有关重要学术事项,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设置事项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由机构与人员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学术机构(科研基地)设置。不纳入行政编制的校级学术机构(科研基地)设置,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由分管体制改革的校领导提出设置或变更意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要规章制度
1.涉及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各工作领域主干制度、风险较大或师生关注度较高的重要制度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2.以学校名义下发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推荐与任免,重大项目推荐事项
1.校级后备干部推荐。学校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具体办法和程序按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2.处级干部任免。按照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提出动议,在组织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深入考察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涉及处级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工作程序任免建议人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内设董事、监事等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选派。
5.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负责人的任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候选人,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6.学术机构负责人任免。对于不纳入行政机构序列的校级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国家级成果奖项的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省部级成果奖(含社会力量奖)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与计划编制
1.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由校长组织制定,在充分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党建工作计划,由分管党委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组织制定,党委书记、校长审核后,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与人才工作
1.岗位设置。学校岗位编制方案,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制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岗位聘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组织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其他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岗位聘用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职称评定。职称评审办法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制定,经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职员职级晋升。职员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制定,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晋升结果经职员职级晋升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5.年度教职工补充与调离。年度教职工补充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提出补充计划,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非教师岗位人员选聘由人事处组织进行,选聘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调离,由校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处级领导人员调离,还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
6.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人才队伍建设重大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重要举措,由分管人才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续聘及相关待遇落实由分管人才工作的校领导组织提出意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7.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涉及职工退休、解聘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工资、津贴分配方案,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8.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基层单位组织推荐,学校处级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9.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人选推荐。由基层单位组织推荐,人事处会同工会提出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各类行政业务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重要人事推选。由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1.教职工纪律处分。涉及处级干部党纪处分和党员重大党纪处分,由纪委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行政处分,由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学术不端行为须经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
1.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条件建设重要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涉及本科生教学的重要事项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涉及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招生计划编制。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提出本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方案,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学位授予。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评议并提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涉及思政理论课建设、重要阵地建设、基层党建规划等重要事项,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违纪处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所)限期对相关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属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中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不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对其资格材料进行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取消入学资格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财务预算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审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组织编制预算方案,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2.预算调整和追加。100—300 万元(含3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4.融资、投资等学校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施
1.重大项目方案编制及经费预算。“双一流”建设等重大项目总体方案及总体经费预算,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重大项目计划执行决策。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科建设经费、推广模式专项、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预算的二次分配方案,由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
1.基建和修缮项目立项。100—300 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在建项目变更。在建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由于设计等变更的,增加的支出不突破工程预算10%。增加100—300 万元(含300万元)的,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大宗货物服务项目
重要设备(单台套)、服务及大宗物资项目的设立,预算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100—1500 万元(含1500万元)的事项,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次性处置1500 万以上的事项,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提出意见,经校长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标底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分管技术转移中心的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单笔50-100万(含100万)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涉及校园房屋的拆除,需经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
2.土地管理。土地对外出租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土地置换、拍卖、开发要先进行评估,再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校园土地处置,需经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
3.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出租资产等重大经济合作事项。涉及资产价值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重要事项
1.国内外教育、科技合作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若涉及投资的合作事项,按第二十条第4款执行。
2.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方案),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意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后续处理及责任追究,由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应先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督查落实机制。学校党委集体决策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校长指派的专门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纪委、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17〕68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