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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8   阅读次数:

后勤〔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门店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营商环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商业门店经营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诚信经营”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校内商业门店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的所有商业门店。

第二章 商业门店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标示清楚。

(二)各门店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并公示。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地人员需办理暂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须办有健康证等。

(四)经营场所要照明充足,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禁止在经营场所开火做饭、饲养遛放宠物。

(五)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六) 各门店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张贴。

(七)各门店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

(八)经营场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须具有3C认证标志并在确保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九)不得在经营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后勤服务中心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违反以上规定的扣款20元/次/项,对屡不改正的门店进行停业整顿,整顿达标后再营业。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各房屋承租人是本门店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门店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二)承租人应对门店招聘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要热情服务,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违者扣款300元/次并承担一切责任。

(三)各门店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严禁出售、租赁学校禁止销售的商品。违者扣款300元/次并承担一切责任。违法经营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增加水、电、暖资源使用负荷;不得擅自改变水、电、暖资源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对水、电、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租赁的房屋不得经营网吧、游戏厅、餐饮(不含面包房)、娱乐等以及有噪音、环境污染、对师生和教学有影响的项目。禁止利用房屋从事传销、赌博等任何违法活动。

(六)门店的经营项目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经营。如出现超范围经营,予以扣款300元/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次出现超范围经营或责令不改的,将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者自负。

(七)捡拾物品应及时联系归还失主或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一)各门店在装修时,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违者予以扣款300元/次并限期整改。

(二)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停靠,不得乱鸣笛。

(三)经营期间,门店从业人员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与学校无关,由房屋承租人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房屋承租人承担。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所监管的商业门店检查考核工作,各商业门店必须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为加强校内各商业门店的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设立“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初次交纳2000元,余额不足1000元时,商家在7日内补齐2000元。

第九条 对不履行约定、违反规定的门店主管部门予以扣款处理。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扣除的金额全额用于店容店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 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期是否有资格参加竞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内商业门店每月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向学校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时,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