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校后发〔2012〕4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水、电、暖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使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和师生生活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使用水、电、暖资源的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商铺、施工企业等(以下均简称用户)。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行使水、电、暖资源管理职能。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下设的动力服务中心是水、电、暖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条 各用户有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的权力,有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任何破坏水、电、暖设施及浪费水、电、暖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动力服务中心、各用户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对校内水、电、暖资源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电、暖资源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全校水、电、暖资源正常供应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宏观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持证上岗职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全校各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计量、成本核算和收费工作;
5.负责校内各类水、电、暖资源使用数量及费用支出的统计、分析报表;
6.对校内供水、供电、供暖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参与校内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
8.负责校内水、电、暖基础设施维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工作;
9.审批各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申请;
10.负责与地方对口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的动力服务中心是校内水、电、暖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公共水、电、暖供应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确保全校水、电、暖资源正常供应及水、电、暖供应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建立水、电、暖供应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照制度规定做好配电室、生活用水蓄水池及泵房、锅炉房、水电暖公共管网(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3.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各工种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职工定期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4.参与水、电、暖的计量、成本核算工作,负责各用户水、电、暖资源收费工作;
5.对需要维修、更新的公共水、电、暖基础设施提出维修、更新申请;
6.受理并实施经审批的各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申请;
7.负责全校各用户水、电、暖资源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各用户水、电、暖资源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做好新建建筑物水、电、暖供应设施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内部归档工作;
9.参与学校水、电、暖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10.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暖资源使用数量及费用支出的统计、分析报表;
11.参与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12.参与和地方对口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九条 用户
1.用户的分类
对校内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类用户执行相应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⑴办公、教学用户:指校内各机关处室、学院(系、部、所)、事业单位、附属单位;
⑵科研用户:指科研项目、科研实验室及其他科研研究场所;
⑶职工(学生)用户:指在校内住宅区居住的职工和在学生公寓楼内居住的学生;
⑷商业用户:指校内按企业模式运行的单位、个体经营户、门面房商铺、各施工企业等。
2.用户的职责
⑴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负责自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⑵配合动力服务中心做好自身水、电、暖资源使用数据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核对使用数据及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
⑶不擅自增加水、电、暖资源使用负荷;
⑷不擅自改变水、电、暖资源使用用途;
⑸不擅自对水、电、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
第三章 使用、停用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首次建成投入使用的办公、教学、科研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提出水、电、暖使用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使用地点、用电功率(供电线路敷设方式、电压等级及线径)、用水量(供水管径)、采暖面积(供暖管道管径)等情况,并提供新建建筑物室外配套的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首次开通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职工用户,由本人携带国资处有关证明到动力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开通手续。
第十二条 首次需要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有工商、税务登记证的附复印件)、使用地点、用电功率、用水量、采暖面积、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时提供使用地点建筑物内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户的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由动力服务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安全运行和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前提下,进行计量设施及管线的安装。
第十四条 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水、电资源的用户,需到动力中心结清水电费,由动力中心对水、电计量设施进行封存或拆除。
需关停暖气、关停之后再恢复暖气供应的用户,应于每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暖气关停(恢复)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动力服务中心实施。供暖期间不受理暖气关停及恢复申请。申请关停(恢复)暖气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办公、教学用户及学生公寓的水、电、暖供应设施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维护;
职工用户、商业用户的供水、供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前的设施归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维护,计量表(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供水以入户第一个阀门为分界点,供电以入户第一个开关为分界点,阀门和开关前(含阀门和开关)的设施归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维护,阀门和开关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职工用户的供暖设施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维护。
商业用户自用的供暖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与商业用户签订《水电暖资源供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后勤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水、电、暖管线上接水、接电、接暖;经批准同意使用学校水、电、暖资源的用户,不得向第三方转供水、电、暖资源。
第十八条 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如需增加水、电、暖用量,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使用,移动表位或迁址使用,均应事先到动力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用户新增空调或单台用电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书面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安装的,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除办公、教学用户的线路安装费由学校承担外,其余用户的线路安装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用户安装的空调及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行。
第二十条 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对计量设施进行更换、移位、破坏铅封的,或私自向第三方转供水、电、暖资源的,视为盗用水、电、暖资源。动力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的水、电、暖资源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用户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可停止供应水、电、暖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增加用电功率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除应全额赔付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及整体维修的供暖系统,若住户在保修期内不进行供暖调试及使用,保修期满后出现暖气不热,管道、暖气片、阀门漏水等问题,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计量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办公、教学用户水、电、暖资源费由学校统一支付。科研用户、职工用户、商业用户实行有偿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
第二十四条 回收的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全部上缴学校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水、电、暖资源使用费按照使用性质、实际使用数量及相应的收费价格据实收取。水、电收费价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暖气收费执行学校每年采暖成本测算后公布的价格。对商业用户的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在此收费价格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损耗、管理费及其他收费成本等。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各用户均应由动力服务中心负责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包括:计量表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管线连接等。
第二十七条 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计量表校验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如计量表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它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与错误倍率分别计算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长期在固定场所使用学校水、电、暖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表箱、计量表据实收费,安装工料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商业用户应提供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并保证计量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设施损坏的、使用地址发生变动或用户要求移动计量设施的,由动力服务中心统一对计量设施进行重新安装或移装,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短期使用学校水、电、暖资源的施工企业,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安装计量设施,据实缴纳使用费。安装计量设施的工料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动力服务中心可收取施工企业一定数量的计量设施保证金和水电费保证金,待施工结束、结清水电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
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动力服务中心可收取施工企业一定数量的水、电资源使用费保证金,待施工结束、结清水电使用费后将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水、电资源使用费根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按工程送审造价的0.3%收取水费,0.5%收取电费。
第三十条 申请关停暖气的用户,由于有管道、相邻采暖房间墙体的传热,按住户全额采暖费用的25%收取过热费。
第三十一条 收费时间及方式
学生用户电费由学生持“校园一卡通”在卡务中心自行购买用电量时缴纳。
科研用户水电费按学校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
职工用户、商业用户电费由用户持购电卡在售电大厅自行购买电量时缴纳;水费由动力服务中心收费人员定期抄录水表计算,用户购电时一并缴纳。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抄录水表读数时,由动力服务中心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量计收水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暖气费在每年采暖成本核算并经审议通过后收取。职工用户暖气费由财务处在职工工资中代收,其它用户暖气费由动力服务中心收取。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暖资源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使用费的3‰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对逾期30日不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及滞纳金的用户,可停止供应水、电、暖资源。
第三十四条 其它违反电力资源使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并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节约意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各办公室、实验室要安排专人负责节水、节电工作,并将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办公室、实验室上墙公布。负责人应督促各使用人做到人走灯灭,各类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对本单位出现的管道漏水等故障应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报修。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和电加热设备调节室内温度的办公场所,夏季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摄氏度,冬季取暖温度设置不应超过20摄氏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室供电时间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开放指定的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得开启。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九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彩灯。路灯开关时间根据季节变换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用水管理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用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12日